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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