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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18号
主题分类:石油化工原料及产品>放射性物品及核能物质
法律层次:部门规章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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