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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