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节: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 第2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第3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第4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第5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第6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第7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第8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 第9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10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11节: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第12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第13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第14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15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