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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新的排放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新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