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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2    第8节: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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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2    第8节: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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